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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妇联主席明日齐当12338“接线员”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19: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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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记者黄蓉芳通讯员/徐爱东、贾密

  明日9时起,广东省政协副主席、省妇联主席温兰子将率省市县三级妇联主席联动接听12338妇女热线。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妇联获悉,各级妇联主席将亲自接听电话,倾听妇女心声。据悉,广东省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一直处于高位运行,涉及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的案件不在少数。而广东省妇联接访的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受损案例占总投诉量的一成。

  侵权故事:

  产假期间被停工资

  2007年10月6日,张琳加盟广东一家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不久,她怀孕了,并在预产期到来那一天,打电话向公司主管申请休产假。可是,让她倍感意外的是,她在休产假期间,公司便停发了她的工资。让她更是始料不及的是,2008年9月13日,尚在哺乳期的她,公司又要单方跟她解除劳动合同。

  维权结果: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法院最终判决,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而该公司明知怀孕女工张琳处于预产期,无法完成正常的请假手续,但该公司在张琳已向其主管电话请假的情况下,仍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且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严重侵犯了张琳的合法权益,应一次性补发产假工资。

  侵权故事:

  合同到期解聘怀孕女工

  女工李蓝于2008年1月1日入职肇庆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9月,李蓝开始休产假。就在劳动期限还有3天的2009年12月28日,公司向李蓝发出一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可是,我正在哺乳期,公司无权解聘我。”

  维权结果:

  合同应续至哺乳期结束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三期”届满时终止。因此,李蓝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她哺乳期结束时才能终止,而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侵权故事:

  公司注销工资一分未得

  王琴是广州市一家贸易有限公司的职工,当她休完产假想回公司上班时,却发现公司被两个股东清算注销了。她产假期间的工资一分钱也没拿到。

  维权结果:

  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两位股东在未支付王琴产假工资和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之前,就注销了公司,导致王琴无法向原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判决两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家建议:

  首先要了解享有哪些权利

  维权专家提醒,女职工要更好地维权,首先要熟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规定,了解自己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其次,要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当发生涉及特殊劳动保护的事由时,要主动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请用人单位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最后,应当依法维护劳动权益。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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