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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四步骤强化民行诉讼和解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8日 08: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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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过程中加大服务和解力度,创新工作机制搭建和解一体化平台,通过“每案必询”、“同声传译”、“协议把关”、“效果跟踪”,努力化解社会矛盾。2011年,该院通过向66件申诉案的当事人征询,对存在和解意愿的10余案专门跟踪,已成功帮助3件申诉案件的当事人达成和解。

  “每案必询”搭建发现平台

  为防范简单的就案办案,避免案结事不了,海珠区检察院在民行诉讼监督过程中注重收集当事人和解意愿,建立了“每案必询”制度,即审查案件前,在告知申诉权利义务及申诉风险时,征询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记录在案,通过发现和解意愿开展工作。

  海珠区检察院在办理段某申诉案件过程中,法院判决段某及时协助被申诉人办理房屋过户并支付违约金。申诉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怀有很大的怨气,该院详细认真地解释申诉风险后,征询双方和解意愿,申诉人段某表示不想既交房又赔钱,被申诉人也表示根本目的还是拿到房。最终,双方借助该院的和解平台达成段某交房、被申诉人不收违约金的和解协议。

  “同声传译”搭建交流平台

  在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情况下,为避免当事人在直接接触过程中因为条件差距太大而产生个人情绪,该院明确了“同声传译”制度,即在服务和解的工作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不同经历(根据当事人的年龄和从事的工作的不同)和不同想法,有针对性地过滤掉当事人在表达诉求时的情绪后,对双方的意愿进行梳理、归纳,分别沟通,做好当事人之间的“传声筒”。

  在办理何某房屋征用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过程中,案件双方当事人虽然均有和解意愿,但在表达诉求的过程中掺杂过多个人情绪。对此,该院首先明确申诉人何某的和解条件,并与司法、街道干部一起与被申诉人就何某的和解条件进行逐一解读,再将被申诉人条件向何某进行说明。经过几个往复,最终何某与被申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协议把关”搭建规范平台

  当案件当事人的和解意愿达成一致时,需要通过协议书等形式及时固定和解成果。为了避免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在协议制作的技术问题上留下矛盾隐患,该院建立了“协议把关制度”,要求双方确立的协议文本需经检察院审查,并在检察院的监督下签订。

  在何某申诉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有和解意愿,并达成了一致,但因为受制于自身能力限制,所拟协议书中存在逻辑不清、语意不明等情况。检察院通过对协议把关,讲明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尊重当事人原意的前提下进行了完善,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因表述不清再生矛盾的隐患。

  “效果跟踪”搭建落实平台

  和解工作的最终效果是和解内容的实现。为此,该院建立了“效果跟踪”制度,即对于当事人签下和解协议后,并不马上终止案件的审查,而是通过回访等形式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内容及时履行其义务,固定和解成果。

  海珠区检察院在办理的王某申诉案中,王某因为租赁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搬离诉争房屋并支付搬离前的租金6000余元。借助检察院的和解平台,王某与被申诉人达成了和解。之后检察院多次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申诉人王某及时搬离了涉案房屋,被申诉人也向法院申请了终止强制执行。至此,该院才终结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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