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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杨名)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面临刑事处罚,但对酒后甚至醉酒行驶非机动车的行为如何惩治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近日,松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为酒后行驶非机动车而遭受伤害的案件。
去年6月某日,张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后面一辆电瓶车突然强行超越,与张某电瓶车的左侧相擦,对方倒地,张某立刻停车将对方扶起,随即打电话报警,并要求对方留在现场,没想到对方说自己赶着上班,执意不肯留下。张某只得独自等到交警到场告知了现场情况,待交警记录后回家。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哪知几个月后,张某接到法院传票,而原告就是当日超他车的孙某,孙某要求张某赔偿当日碰撞后其摔倒受伤而造成的损失。
孙某称,事发当日他中午和朋友喝了白酒,后骑车回家的路上与骑车逆行的张某碰撞后摔得不轻,当天下午就被送往医院治疗。张某辩称,事发当日自己已尽到了谨慎行驶的义务,在事发后又及时报警,不存在过错行为;孙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行车,与其碰撞造成受伤的后果孙某自身存在很大过错。
法院认为,孙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自身存在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现孙某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是由于张某逆向行驶导致事故发生而造成孙某损害的事实,同时孙某在事故发生后擅离现场也影响了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验并判明事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他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