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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家庭服务业,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8日 04: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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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5日讯(记者 李晓闻) 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下发《关于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有关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问题的通知》,今年起,对家庭服务机构吸纳就业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贴,部分人员另有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由市、区(市)财政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

  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应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新招用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家庭服务机构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兼营家庭服务业务的机构,其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应为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对家庭服务业务进行管理的人员。

  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拨付一次。具体办理程序,可登录人社局网站或拨打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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