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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如果您有意见建议,3月10日前可登录“辽宁法制网”(http://www.lnlaw.gov.cn)查看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建议可发至 信 箱:lnfzb_zhaoyang@sina.com,或通过信函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是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上看到,经营者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模范执行价格法规和政策的单位个人,以及举报、协助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将受到表彰或奖励。而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是违法
征求意见稿界定经营者不得有以下十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行政事业性收费“十二不准”
征求意见稿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提出禁止“十二种行为”:越权审批或自行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无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取消或停止征收,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依据越权设定收费的文件实施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收费的;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由无偿变为有偿进行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的;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违反规定代收费用的;不按照规定公布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等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本报记者/高慧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