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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教练奖金纠纷 折射契约意识缺失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 04: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红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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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练汪成荣的两名运动员在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获得3金1银。2011年中残联奖励汪成荣149.91万元。得知消息后,汪成荣所在单位青海体工一大队多次要求汪把奖金上交组织,汪不同意。而后,单位给予汪成荣停职处理,体工队大队长杨海宁称,再不交钱组织还有其他手段。(3月1日《新京报》)

  地方队借调出去的教练带领运动员在残奥会上争金夺银为国争光,这当然是好事,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也在情理之中。但奖金到手,单位和教练之间却因为奖金的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这显然既伤形象,又伤感情。

  说实话,对于运动员或教练员奖金收入到底应该归谁,这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情。取得成绩的个人当然功不可没,但培养单位也不是没有贡献。所以,这就需要双方事先协商签订合约,以法律认可的文本的形式做出规定。这样,双方以后只需要按照合同执行即可。这在一些相对成熟的体育项目上面已经实施。

  比如,国家网球运动管理中心就与队员签有协议,女子网球运动员单飞之后,队员需向中国网球运动发展基金上缴奖金收入的8%,或是商业资源开发收入的12%。刘翔姚明等大牌运动员更是如此,运动员拿多少,教练员拿多少,培养运动员的地方体育局拿多少,都有明确规定。这样就有效避免了收入分配可能带来的负面干扰,运动员和教练员也能够把全部精力都放到训练和比赛当中去。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在汪成荣教练与原单位的纠纷当中双方事先签订了合同,现在的尴尬完全能够避免。如果合同上规定汪成荣外派只是职务行为,一切收入交公,即使中残联把钱打到了汪成荣卡上,他也应该把钱交出来;如果合同规定奖金归教练自己,那么体工队再眼红也没用。但遗憾的是,不管是体工队还是汪成荣本人,事先都没有考虑到这一点,以致于现在双方都比较被动。

  在社会越来越开放的今天,人员之间的交流会越来越频繁,类似的旧有体制和现实利益之间的冲突会不断出现。这需要我们每个人都要增强现代契约意识,在可能涉及利益分配的时候都事先签一个协议,相信很多不必要的纠纷都会避免。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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