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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西宁3月2日体育专电(吴光于、吴刚)“有必要的时候,会走法律途径。”3月2日下午,因奖金风波被邀通过新华社体育部官方微博“新华体育”进行“微访谈”的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教练员汪成荣说。他还呼吁通过立法解决此类问题。
2005年,汪成荣被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聘为教练。2008年北京残奥会上,汪成荣带领两名运动员斩获3金1银。2011年10月,中国残联将149.91万元奖金打至汪成荣的个人账户。青海体工大队要求他将奖金上缴重新进行分配,汪成荣拒绝后被停职。
汪成荣起初并未向青海体工一大队汇报奖金数额。“这属于个人财产,是个人隐私,没有必要告诉他们,”他表示。
青海省体育局却认为,汪成荣是被体工一大队外借到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参与2008年残奥会工作的,这属于单位行为。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汪成荣有义务在外借期满后向单位如实汇报包括工作表现、奖金收入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拿到奖金后,汪成荣被大队约谈4次,内容是要求他将奖金上缴组织,重新分配。汪成荣告诉新华社记者,按照起初的条件,他只能得到20%的奖金。
汪成荣认为大队没有理由对奖金进行重新分配。他说:“如果能拿出相关规定,我百分之百愿意上缴奖金!”
青海省体育局给出的相关情况说明中显示,今年1月16日定下的分配方案是:待掌握奖金的真实数额后,奖金额的50%给汪成荣,30%给辽宁、江苏、云南的教练员及有关参与人员,10%给青海省残联有关参与人员,10%给大队后勤、场地及科研人员。
“3金1银中固然有汪成荣的心血,但也包含着运动员原队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以及其他付出辛勤劳动的有关人员的功劳,”青海体工一大队队长杨海宁解释说。
不过,在这个方案出台的一个多月前,汪成荣已被作出停职处理。停职的书面理由是:拿了奖金隐瞒组织,不执行大队的决定。
汪成荣对这个处罚并不服气。“规则制度是应该在事前定的,没有事后定的。”
面对这一事件,网友“戈壁渔夫”和青海省体育局态度一致,该网友向汪成荣发问:“你认为运动员所取得的成绩只是主教练一人的功劳吗?那些医务人员、科研人员、后勤保障人员都是无功的吗?”对此,汪成荣表示:“是团队的功劳,团队其他人员都有属于自己的相关奖金。”
汪成荣和妻子――长跑名将孙英杰还一再表示:“中残联已经确认,并给出了奖金发放的文件,文件表明是个人奖励。”
四川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徐继敏认为,在国家没有对教练员奖金分配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打到个人账户的钱应当视为个人所有。“除非青海省体工大队事前和汪成荣本人有合同约定,否则汪成荣没有义务上缴该笔奖金,”他说。
“体育局要求汪上缴奖金的理由固然有一定道理,但是缺乏合同约束,很难获得法律支持,”徐继敏说。
汪成荣夫妇表示,事情发展到现在的地步,实属无奈,他们期盼“大队能有个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不愿看到两败俱伤”。汪成荣还表示“以我为戒,呼吁立法”。
“解决此事并不困难,完全可以在民法范围内解决,”徐继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