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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成荣被青海体工一大队要求上缴奖金,他拒绝后工资已经被停发两个月。
“150万元奖金事件”追踪
□本报记者南开宇
拒上缴近150万奖金,残奥金牌教练汪成荣被停职一事(详见本报昨日B07版),引发风波不断。昨日,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牛振雨律师认为,汪成荣所在单位青海体工一大队停职停工资属违法行为,汪成荣可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
汪成荣占理可走法律程序
牛律师认为,首先在整个事件中,中残联答复明确,这笔钱属汪成荣个人所有。青海省体工一大队只有用文件证明这笔钱归集体,而不应以“惯例”作为瓜分奖金的依据。所谓的给“有关参与人员”均没法律依据,他们该得的钱应当由中残联支付,而不是从汪成荣个人奖金里出。
其次,“青海是欠发达地区”不应成为单位瓜分汪成荣奖金的借口。而青海体工一大队其他教练员的做法,充其量是个人自愿捐赠行为,这对其他教练员没有强制力,上升不到法律责任层面。青海体工大队把其他教练员的做法搬出来,让人感觉是在“道德说教”。整件事之所以走到今天,一定程度上与单位没有把自己和教练员摆在平等位置上有很大关系。
昨日,青海体工一大队表示有意请律师与汪成荣打民事官司。对此,牛律师表示这一说法从程序上就存在错误,单位与职工的纠纷应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可到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牛律师看来,无论停职问题还是奖金分配问题,青海省体工一大队胜诉的希望都不大。
三大纠结点思维需转变
回头总结整件事,其实主要存在三大纠结点:体育训练单位与运动员、教练员利益分配的纠结,幕前体育明星与幕后服务人员利益分配的纠结,体育训练单位市场化管理与举国体制的纠结。
青海体工大队与汪成荣之间“奖金事件”的本质,其实是竞技体育由“举国体制”、“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俱乐部体制”转变过程中发生的必然事件。今后,汪成荣们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寻求体育市场规则的变革。
解决此事,还需用人单位放平心态,与劳动者用平等对话的方式解决,而非停工停薪可迫其就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