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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党平凡 2011年7月,某药材公司发布招租广告,称有店面对外招租,济康医药公司看到后便前往洽谈。药材公司要求先交押金再谈合同。于是,济康医药缴纳了11万元的合同押金。然而,接下来的谈判并不顺利。之后,济康医药要求药材公司退还押金。药材公司称,11万元是合同押金,不是租房押金,不应该退还。济康医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一审后,判令药材公司返还济康医药11万元。药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以案释法
唯有定金具有定金权利
法院认为,依据担保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交付留置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争议的11万元,写明为押金,但未注明是为担保合同签订而支付的押金,药材公司也无法证明双方约定此款有定金性质。因此,药材公司无权占有济康医药的押金,应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