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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底,周先生家里添置了第二辆车。由于操作不熟练,妻子倒车时撞上了停在旁边的家里的另一辆车。办理理赔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周先生,由于两辆车同在周先生名下,所以这种“自家车”撞“自家车”的事故,保险公司只能就负全责的新车损失部分进行理赔,而无责的旧车的损失则不予赔付。想不通的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对于旧车的损失应当依据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
法官称,同一人名下在同一公司保险的车辆相互之间发生了事故,此时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应当是相对而言的,本案中,是新车作为被保险车辆,周先生作为被保险人,而此时旧车相对而言成了受损害的第三者。被撞旧车的损失是作为“第三者”周先生的损失,而非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无责的旧车进行赔偿。
(赵兴武 李钰涵 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