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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约定,末位淘汰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 00: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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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申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一家贸易公司任职的王力这几天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公司每半年会对销售人员进行一次绩效排名,由于健康原因王力已连续3次考核倒数第一,公司规定连续3次考核排名最后,将不再续约。王力无奈地告诉记者:“我担心自己被辞退,丢了饭碗,更损了面子。在原单位考核末位也会影响到今后的应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以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由,提前解聘员工。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企业对于绩效不佳的员工,如果是因为不能胜任工作,可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的办法解决;经调整工作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幽深认为,用人单位实行末位淘汰激励制度,还需谨慎。他建议,制定这项制度必须注重程序要求,在制定过程中要强调职工的参与程序,只有广泛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在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之后才可能生效,达成一致的制度文本必须经过公示程序。对员工来说,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末位淘汰纠纷,应注意收集自己“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据,并及时到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咨询求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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