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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记者 于飞
随着天气转暖,很多人选择外出旅游踏青。日前,国家旅游局对外发布了2012年第一号旅游服务警示。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通过列举在旅游中发生的典型“宰客”事例,对近期频发的“宰客”行为提出警示,提醒出游的游客,从选择旅游产品到旅游过程,都需要有必要的常识,了解旅游地相关的旅游、餐饮等行业的监管机构,以便发生“宰客”行为时,能够快速地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案例:
自费项目引发的违法行为
陈先生一家计划假期去某地旅游,面对种类繁多的旅游产品,陈先生选择了×旅行社一个价格低、景点多的旅行团,该旅行社口头承诺没有自费项目。行程刚开始,导游王某就不断地向游客推销自费项目,并向每人索要1000元自费项目费。陈先生一家没交纳,王某就威胁“不交纳1000元就不给酒店钥匙”,导致陈先生一家在酒店大堂等候达2小时。
次日,到某景点参观时,陈先生一家因没有交纳自费项目费,被导游甩在景区门口等候其他游客参观。陈先生非常气愤,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经调查,当地旅游部门认为该旅行社及导游王某存在违法行为,对旅行社和导游实施了行政处罚。
据了解,2011年全年南京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共接收到各类旅游投诉342件,正式受理329件。其中,对旅行社投诉300件、对景点投诉5件、对购物投诉16件、对餐饮投诉1件。投诉的问题主要是:降低等级标准、擅自增减项目、导游未尽职责、延误变更行程等。
在对旅行社的投诉中,住宿、用餐、用车不达标最突出,其表现在:住宿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星级标准,地处偏远、设施较差;团队餐质量差,饭菜中甚至出现霉点,部分游客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旅游大巴车况差、空调无法使用。
对策:
签合同每一项都要明确
针对这些旅游中频发的“宰客”行为,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提出三点警示:
首先,要警惕以“免费”、“低价”为卖点的宣传招徕,不要将价格作为选择旅游产品的唯一标准,排除贪图便宜的心理,切记“一分钱一分货”的常识。
其次,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在合同中写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的名称、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住宿、车辆、餐饮等标准,拒绝“准×星级”、“×星级或同级”等模糊表述。
最后,对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旅行社、导游“宰客”行为,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投诉。
重点:
购物一定要保留小票
南京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擅自增加购物项目是那些黑旅行社惯用的招数,因为报价低,他们就得从购物的提成中把成本捞回来,而这些归根结底还是花的游客身上的钱。
不少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被导游和店家忽悠,买了质次价高的物品,回家后要求退货,去年,南京市的旅游质监部门接到了16件对购物店的投诉。执法人员提醒说,外出旅游购物,不要盲目听从导游的意见,应当选择正规的商家;在外旅游尽量不要购买价格昂贵的商品,若是买了,一定要索取并保留发票、收据等购物凭证,如商家拒绝或拖延开具发票,就更要谨慎了;在购买珠宝首饰时,要选择有正规检测机构认证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