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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可用人民币结算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5日 14: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佛山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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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日报讯央行网站昨晚公布,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时,有365家企业参加首批试点。2010年6月,境内试点地区扩大至20个省市后,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也扩大至6万多家。2011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两年多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各项措施逐步完善,结算规模稳步上升,企业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需求进一步扩大。

  《通知》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通知》规定,为促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正常规范开展,防范风险,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六部委将对近两年在税务、海关、金融等方面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以督促其依法合规办理业务。对重点监管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

  至此,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

  哪些行为会使企业被列入重点监管?

  1近二年内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近二年因涉嫌偷税、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涉嫌虚开或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及公安等部门立案查处的;

  3近二年有走私等严重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

  4近二年有比较严重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

  5近二年有比较严重违反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行为;

  6近二年有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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