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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 均可开展人民币结算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5日 06: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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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2日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至此,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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