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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市长何宁卡提请了29项人事任免,结果28人顺利通过常委会的表决,但现任市政府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梁兆雄的口岸局局长的提请任命被否决。(据2月28日人民网)
消息一出,在媒体和广大民众中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不是为梁兆雄任免提请被否决而惋惜,更多地是因为珠海人大常委会动用了人事任免否决权而感到“意外”。从2009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查敏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的议案未通过,到今天珠海人大动用否决权。时隔三年,再一次让人感到了“意外”,但这是真正“意外”吗?
静下心来思考,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意外”。透过表象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人大常委会权力的加强,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是民主法制的进步,是人民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选出了自己信任的干部。
众所周知,人大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同时也有权监督党的工作,有权决定干部任命。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动用人事否决权意义有三:一是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界,由人民选出,代表人民利益。将干部任命工作提交人大审议通过,是对任命干部进行的一次更广范围的考察,是组织部门进行的合理合法程序考察的延续。提请任命干部是否合格、能否胜任工作,要置于人大的监督考察下进行。二是可以有效预防腐败。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否决权,及时有效地阻止哪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符合干部任命条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纪律作风差的干部进入领导干部之列,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干部腐败问题,减少贪官、庸官数量。三是推进了民主法制建设。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人大常委会有权依照法律决定干部任免。同时,人大常委会也有义务监督干部的任命是否合法。只要人大常委会合理合法地行使人事任免权,就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进步。我们就不应该感到“意外”,更多地是感到欣慰,我们应该为珠海人大常委会的行为鼓掌称好,也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大常委会能像珠海人大常委会一样,经常性地、合理合法地动用“人事任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