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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昌莲:遗弃婴儿遗体当立法重典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3日 11: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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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汪昌莲

  2月28日,环卫工在山东德州三八路岔河桥西头南侧发现多具婴儿尸体,有的被扔到马路上。4具死婴被装在印有“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字样的袋里。市民称,丢弃的弃婴数量近10个。德州市卫生局称,已介入调查此事,公安部门也在对此事进行处理,事情的进展会及时通报。(2月29日《齐鲁晚报》)

  山东德州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在我国绝非个案,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个广而为之的“习俗”。这种陋习的形成,除了死者家属为了节省殡葬开支以外,最主要的根由就是一些不良医务人员违反职业操守,甚至借此非法牟利。因此,对于这种根深蒂固的违法行为,给其上“尊重生命、遵守道德”之类的思想教育课,显然是在隔靴搔痒。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山东济宁发生丢弃婴儿遗体事件后,卫生部便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置。然而,卫生部的“禁令”,由于缺乏有关法律的支撑,对遗弃遗体、特别是遗弃婴儿遗体行为,没有足够的震慑力。这时候,笔者想到了日本的遗体管理模式。

  日本是一个崇尚自由的国家,国民享有充分的行为自由。但是,日本所谓的自由,也最大限度地受到了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譬如,在日本,不管何种原因,随意遗弃遗体就是一项重罪。日本刑法规定:如果不按照国家规定,擅自遗弃尸体或损伤遗体,将判处有期徒刑3年或3年以上。这个规定,适用于所有公民,如果是医院及医务人员违反了这个规定,将加重惩处。

  几年前,日本奈良有家医院的妇产科,为了替事主节约开支,便将一具婴儿遗体交付一家非正式的机构处理,当地政府得知后,立即查封了这家机构,同时吊销了医院的营业执照。那家医院在吊销执照后几次申请再开业,均因当地民众认为其信用不好一致抵制,最终没有被政府批准。这还不是遗弃婴儿遗体事件,可见,日本对遗体的管理是何等严厉。同时,日本刑法对于尸体的保护与处理也有明确规定,而且处罚也明确,即使在国外死亡,只要条件允许,就一定要运回国内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不允许随意遗弃与放置。特别是针对遗弃婴儿遗体事件,日本警方采用杀一儆百的方针,一经发现立即逮捕当事人,并且不允许保释、假释。

  相比日本课以重罪,卫生部的“禁令”就显得“太温柔”了,无非是批评教育、深刻检讨、责令整改,等等。最严厉的措施也无非是对事发医院实施经济处罚,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政处分;而对于遗弃婴儿遗体的家属,只能交由社会公德去谴责了。试想,如果我们像日本政府那样,将遗弃遗体罪纳入刑法,制定相关处罚细则,发现问题后,雷厉风行地课以重刑,谁还敢违法遗弃婴儿遗体,不尊重生命呢?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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