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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钱办消费卡 期限应由双方约定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3日 04: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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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形式正在悄然兴起,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营监管,加上个别商家信用缺失,导致欺诈行为时有发生。昨日,省消委会召集各路专家学者、企业等,细数预付消费“五宗罪”,专家学者建议要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提高预付费式经营门槛。

  省消委会副秘书长李晋安介绍,预付消费“五宗罪”为:

  误导和欺诈消费者、不履行承诺甚至携款潜逃走人、不履行告知义务随意涨价、利用格式条款不退余额、外泄消费者个人隐私。

  专家建议

  限制发卡单位资格 省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李清律师认为:“应对发卡单位主体资格、使用期限、使用范围以及退卡规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有明确规定,使消费者有维权的途径,使监管部门能够有效实行监管。”

  向霸王条款说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建议:“预付式消费的期限由双方约定,不能单方规定到期余额不退这种不公平的条款。”

  先与商家签协议 律师李洪斌也提出:“消费者、企业之间应当成立一个合同或类似于合同的文本,对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提出一些具体要求,这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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