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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02月29日讯前天,立人集团147名债权人委托代理律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特殊之处在于,他们并没有将立人集团当作被告,而是将泰顺县人民政府和公安局放在“被告”一栏,而立人集团仅仅是“第三人”。
这份起诉状“案由”之处还写着:国家赔偿纠纷。
昨晚,上述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林才红律师证实:前天下午5点多,他将这份起诉状交到法院,目前正在等结果。这份起诉状共有147名债权人集体委托,统计的损失金额共6800万元。
起诉状中提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两被告放任立人集团非法集资13年的行为构成不作为;两被告支持立人集团‘钓鱼式集资’的行政违法行为;两被告实施的‘企业自救,政府帮扶’解决立人集团债务危机的行政违法行为”等。
林才红说,之前类似民间借贷纠纷,还没有涉及国家赔偿的先例,“但考虑到这个案子的特殊性,我们决定提起国家赔偿”。
昨天下午,温州市中级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确实收到了147位立人集团债权人诉泰顺县人民政府和泰顺县公安局、第三人温州立人教育集团的行政起诉状,目前还在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
这名工作人员称,按照规定,是否立案会在7天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