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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价租车被撞致高额损失 起纠纷半个月后才还车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23: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渤海早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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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哲 绘图

  天津北方网讯:来津出差的外地人王某原计划花200块钱租两天汽车,不料办事途中与正在倒车的李某相撞。半个月后,王某才将车辆归还租赁公司,各项损失已达数千元。王某将承担事故全责的李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和存车费;关于纠纷迟迟不解决造成损失扩大,王某和李某都有过错,双方应分担租车费损失。

  去年5月,王某从广东到天津出差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小客车,租期约定2日,租费200余元。王某办事途中与正在倒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所租车辆损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半个月后,王某才将车辆归还汽车租赁公司,为此支付修理费和存车费1000余元、租车费3000余元。事后,王某将李某以及李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原告王某诉称,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车辆滞留停车场,事故造成原告耽搁时间和费用损失。原告曾委托朋友多次与被告协商,但一直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车辆修理费、存车费、租车费、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损失为车辆修理费、存车费、租车费等共计4000余元。被告虽不予认可,但交通事故的发生是造成上述损失的前提,因此上述损失与本案具有关联。因交通事故所赔付的损失应为直接损失,而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损失与被告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较远,故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修理费和存车费。

  原被告均主张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对方进行协商,是对方不予配合才造成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损失不断扩大,但均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被告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原告王某在事故纠纷未果的情况下就返回广东,亦未委托他人处理纠纷。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都存在过错,故对于租车费应由双方分担,即由被告李某承担租车费1500余元。

  综上,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修理费、存车费共计1000余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1500余元。(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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