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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张廷奎)外来媳妇王某婚后不到两年,丈夫即撒手人寰。丈夫留下一套承租的公房,举目无亲的王某向某物业公司申请取代丈夫成为房屋承租人,谁知物业公司不仅没有准许,还将王某的公公李某确定为房屋承租人。王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自己为承租人。虹口法院虽没支持王某的诉请,但却明确了王某对于房屋的居住权。
2006年,王女士人到中年才嫁到上海,丈夫是她唯一的依靠。然而不到两年丈夫就离她而去,她连安身之处都成了问题。王女士与丈夫婚后一直住在丈夫承租的公房内,但户口一直在东北老家。2008年4月丈夫因病去世后,王女士就向物业公司申请变更租赁户名,物业公司却以王女士无本市户籍、家庭内部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办理,与此同时,丈夫的父亲李某也提出申请成为房屋的承租人。2009年8月,物业公司将李某确定为房屋承租人。王女士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物业公司确定李某为房屋承租人的行为,判令自己为承租人。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王女士没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法成为公房的承租人。相反,李某是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又拥有本市户口,从而具备了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最终,法院对于王女士要求撤销物业公司确认承租人行为的诉请没有支持。
然而,法官们也注意到王女士的实际困难。王女士与李某矛盾已深,早无亲情可言,法官担心李某成为承租人后,会妨碍王女士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于是,法官不仅在判决书中明确了王女士与承租人享有同等居住权,还积极和王女士所在街道、警署和司法所联系,确保王女士居有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