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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与应届生签约不得以“未能落户”为由解约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23: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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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2月28日消息:昨天,上海教委发布了《关于做好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如发现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相关手续。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落户必须已与符合资质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并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等英语和计算机证书。每个申请者经过打分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才能落户籍。受理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起到5月31日。

  毕业生还应根据《2012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

  据悉,今年市教委已牵头对相关工作流程进行优化,除继续开设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点外,首次新增设了一批高校、区县、开发园区的代理受理点,并在部分用人单位试点网上申报,同时还开通了相应的咨询和投诉热线。就业落户申请自2012年3月1日起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受理单位为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其他代理受理点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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