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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园200米内 不得设立回收站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09: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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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 (记者/夏小荔)昨日,佛山市法制局发布了《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据悉,《意见稿》的出台主要是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委公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的。

  记者在《意见稿》中了解到,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鼓励城乡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据悉,编制该项条款的原因是针对目前佛山市回收网点过多、过滥、过小的问题,提出要整合行业资源、实现规模化经营,为佛山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资源回收网点设置上,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港口、机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企业周围200米范围内,以及市区主次干道、河流、明渠两侧(两岸)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经设立的,应当逐步迁出。

  《意见稿》还提出,新报规划住宅区应当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已建成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提供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点所需场地的,所在社区的街道办(村委会)应当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点。社区居民、商业店主等应自行对生活垃圾进行初分类,有条件的回收网点对回收物资进行“二次分类”。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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