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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客房、宿舍禁装监控设备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 0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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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公共区域装监控需设标识

  《意见稿》指出,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大体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等重要单位;机场、港口、车站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商场、宾馆、学校、医院、公园、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广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安装的场所和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在公共场所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

  解读: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员表示,道路、广场、重点单位周边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上述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视频系统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视频系统发生变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信息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

  《意见稿》指出,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违反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解读:省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员表示,近几年来随着公民对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部分涉及到公民个人隐私场所安放监控设备的投诉越来越多,为了规范视频监控设备的安放,对上述的典型场所做出明确的禁止安放规定。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建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改造和拆迁需要拆除、移动、改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需征得所有人的同意,做出相应补偿。为保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图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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