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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出事 公家凭啥买单?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01: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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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练洪洋(广东职员)

  2009年,时任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开公车带着家人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张文新被认定对事故负责。张文新之子起诉当地人大索赔,法院近日判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其34万元。(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0版)

  34万元对于一条不幸逝去的生命来说,确实不算多,但财政赔偿这钱给得窝囊,公众很难接受:公车私用出事,政府凭啥赔偿?为了确认“赔”出有名,新闻给出一些貌似合理的原因,包括:张文新已向单位告假、公车私用支付了燃油费、为了矿区修建公路需要给岳母迁坟。

  张文新向单位告假,只说明他外出不违纪;按规定向单位支付公车的燃油费,仅表明他有权自由支配公车;为岳母迁坟,则纯属个人私事,哪怕给矿区修公路让位而迁,那也与其就职的单位无关。也就是说,这三条理由都不能说明他是职务行为,交警又确认车祸责任由他个人负全责。

  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有两种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观照张文新的行为,恰好落入这两条范畴,也就是说,公共财政根本没有义务进行赔偿。按《侵权责任法》,张文新任职单位也没有赔偿的责任。严格地说,应该反过来政府不但不赔,他的家属应该赔偿公车损失才是。

  张文新的车祸不属公务行为,与任职单位没有一点瓜葛,他儿子向单位索赔其母亲的丧葬费等的理由也不成立,当地法院凭什么作出原告胜诉,单位担责、政府赔偿的判决?公众看不到法院的判词,无从判断此案依据何在。如果说,单位出自人道主义,或者什么内部规定(如丧葬补助),给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在目前的现实语境下,完全可以理解。而案件一旦进入法院,提升到法律层面,就绝不能含糊,按法律不该赔的一分钱也不能给,无论死者家属有多凄惨,否则就是违法。拿政府赔偿去做顺水人情,或息事宁人,对政府形象、社会公正、法治尊严的损害是深远的。

  当然,要说单位一点责任没有也不对,要是严格按照公车使用规定,禁止公车私用,也许就不会有这种事情发生。因此,这起案子自始至终就存在种种悖论,先违纪、后违法,公共财政糊里糊涂当了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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