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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利骗局卷走180万元“黄金液”案嫌疑人被批捕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00: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热点专题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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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王红 孙红玲)王某、贾某号称投资“黄金液”能获3倍返利,这句广告词让田某等人赔了180万元。昨天,昌平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了王某、贾某。

  检方透露,王某经营一家科技公司,从去年3月起,主要销售叫做黄金液的保健产品。据王某讲,这是一种南方生产的保健品,具有增强免疫力、抗衰老、滋养脑垂体的功效,产品成本价格6000元左右,销售价39800元。为了获得投资款,王某提出一种高额返利模式,并委托贾某具体负责,即以销售黄金液为名,找人对该产品投资,投资人可以获得高额返利:投资4万元,能够成为初级股东,一年内连本带利返还投资者双倍钱款,免费赠送黄金液一盒;投资20万元,一年内连本带利返还60万元,再送5盒黄金液。投资全部为一次性投资,给投资人返钱是按月返,一年内连本带利返清。王某交代,除贾某获得投资款的10%抽成外,其余资金全都用于生产和客户返利。

  王某说,受害人田某服用过黄金液,感觉不错才决定投资,田某还发动亲戚、朋友投资,总共投资额达180万元。半年返利10万元后,黄金液的销售业绩极差,公司资金链断裂,王某和贾某随即逃之夭夭,但很快落网。

  检察官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情况: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同样承诺还本付息。本案中,王某伙同贾某以公司名义采用高额返利为诱饵,向公众宣传,以投资入股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数额达到180万元,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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