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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论坛]
■陈层浪
近日,在一起摩托车肇事逃逸事件中,热心市民曾先生试图拦截肇事者未果后,记下了肇事摩托的车牌号码,与热心群众一起拨打了110、120,并通知了受伤者的家属。然而事后,他却发现自己的联络方式被肇事者家属得到,感到震惊、担忧(2月24日《梅州日报》)。
在媒体上,我们并不鲜见这样的事例:普通居民出于良知和公义,挺身举报、指证嫌疑人,事后却遭遇滋扰、报复。在中国2010年检察举报工作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由于相关保护制度不够健全,公民在举报、作证之后,往往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这就直接减弱了大家举报和作证的意愿。即使法律规定了解案情的一般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不少人还是选择明哲保身,良知与公义难以伸张。据权威媒体的调查,在正式的开庭审判中,我国的证人出庭率不超过5%,法定义务成为空中楼阁。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举报人或证人保护法,有关举报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且操作细节较为模糊。首先,实施举报人保护的主体分工不明确。刑诉法规定公、检、法都是举报人保护机关,但三部门如何分工,没有细则,从而导致举报人保护在实践中不易落实。其次,对举报人保护的范围相对狭窄。法律规定了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而实际上,对举报人的报复往往不限于人身安全侵犯,恐吓、骚扰、财产侵害以及其他非暴力手段亦常常威胁到举报人,给举报人的生活带来诸多困扰。再次,也是最根本的,缺乏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可以从根源上有效地保护举报人,但执法部门还没有建立严谨的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甚至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问责也无明确依据,力度不够。
举报、指证,是公民监督揭发恶行和维护社会公义的重要渠道,完善保护制度方能保证这一渠道的畅通。即便国家层面的制度性立法尚未启动,地方政府却可以先行制定相应的条例和规章,特别是在保护举报人信息方面加强制度建设,设定科学的程序和方法来保密,并严格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行为问责,堵死对举报人造成威胁的源头。具体到曾先生联络方式遭泄露的这起事件,不能不追问一句,肇事者家属是如何得到曾先生的联络方式的。曾先生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相关部门应该重视起来,查清楚究竟是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保护证人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更多的热心市民才能打消顾虑,为良知和公义站出来,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