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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青岛讯 从3月1日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开始施行,购房者新购住房要交存被称为“房屋养老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了。
2月24日下午,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政策明确:在2012年3月1日以后办理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和挂牌公示交易的存量房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2012年2月29日以前已经通过网上签订购房合同的新建商品房和挂牌公示交易的存量房屋,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按照建筑面积计算,配备电梯的房屋的交存标准为133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的交存标准为51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