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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新:"营改增"地区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基准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6日 23: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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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2月24日电 24日上午,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部分地区和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进行现场解读。郑建新表示,对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税制衔接,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

  郑建新表示,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中新网财经频道据网络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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