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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新疆都市报记者魏红萍 通讯员杨其友报道)“检察机关指控的贪污、受贿事实均属实,我认可。我已经退赔1800余万元。”2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副巡视员杨有明,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接受审理时,当庭供认所有的犯罪事实。
57岁的杨有明说:“不该拿的钱我都按照纪检委的要求退赃了。”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间,杨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三亚收购“临海大厦”后,伙同第二被告人王新民将“临海大厦”房产中的41套公寓隐匿。并在之后将其中的38套房产变卖,另外3套房落在杨有明指定人名下。杨有明和王新民将这41套房产的价值1288万余元据为己有,杨有明得款571万余元,王新民得款654万余元。
公诉人还指出,2003年至2009年,杨有明在其担任新疆有色地勘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 在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资金周转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次向他人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546万元(2003年至2006年间,先后3次收受阿勒泰金鑫矿业法定代表人虞某95万元;2006年3月,收受中色地科矿产勘查有限公司5万干股,价值5万元;2006年12月间,向若羌矿业的朱某索要56万元;2007年11月间,向克州亚星矿产的法定代表人索要20%的股权,价值160万元;2008年2月,向新疆大得公司唐某索要80万元;2008年三四月间,向吉尔吉斯斯坦凯迪矿业执行董事张某索要100万元;2009年9月,收受青海奥凯煤业法定代表人邱某50万元。)。
对于这些受贿的金额和受贿行为,杨有明均当庭认可。当公诉人质问其为什么索要如此大额的贿赂时?杨有明回答说:“我虽时任有色地勘局局长,但我是从总工程师转型的,始终把自己看成是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心一直认为提供了技术帮助就该得到报酬。”
杨有明说,当时张某在吉尔吉斯斯坦勘矿,就是得到了自己的认可后,成功地进行了金矿开发,赚了钱。杨有明要求张某给钱,张某便支付了100万元。
当天与杨有明同时接受审理的还有第二被告王新民,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2008年5月间,与杨有明共同隐匿了41套公寓,并贪污赃款654万余元,王新民当庭否认。他说,自己负责管理资金,并在杨有明的指示下,负责收购临海大厦项目。因为之前的几次收购中,已经有1300万资金缺口,自己不但没有拿到任何报酬,还为各种税费垫付了几百万。
在法庭辩论阶段,面对杨有明供述两人曾相约分钱的事情,王新民依然矢口否认贪污。
因为案情复杂,且第二被告人对指控存有异议,该案当庭未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