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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降价退房恐难获法律支持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22: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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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则消息近日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9日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有部分内容涉及到了房地产,其中强调:

  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促进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贯彻落实。要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落实国家调控政策,以及维护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正确认定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交易风险之间的界限,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与可信赖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注意通过民事审判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市场风险意识,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这则通知发出了怎样一种信号?

  律师说

  今后很难以

  “情事变更”要求退房

  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戴和平

  所谓的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突然间发生的情况转变,这是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料的,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情事变更非常接近于不可抗力。

  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钟

  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源于最基本的法理与常识――依法订立的契约应当严守,不能随意变更乃至解除。

  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出台过《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里面提到情事变更时,使用的是“慎重适用”。 这次的《通知》,用了“严格适用”,这意味着大家都要遵守契约精神,在签合同时就要预见到,今后会有市场风险的存在。

  在我这里受理过不少案子,之前都是因为情事变更调解掉了。

  比如说,买家张先生买了一套二手房,签订合同之后出了新国十条,一下子没办法凑齐六成的首付,那么起诉到法院之后,以情事变更要求退房。后来法院组织调解,适当地赔了一点违约金。

  如果说要“严格适用”情事变更,那么今后这类案件肯定会少起来,再进行调解也没有司法依据了。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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