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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以公开解答的方式回应纳税人的加班费应该缴纳个税的咨询,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无可厚非。“加班费”,其实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次的网上解答,也只是对原有条文的解释,对税务常识的进一步介绍,谈不上“新规”,也不是“增税”,缘何引起了争议的浪潮呢?
既然谈的是加班费,就有必要对加班费做个名词解释。加班费指的是按照《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支付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的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税。加班费算是工资收入,所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2012年的个税起征点3500元为例,如果劳动者的所有工资(包括加班收入)超过了3500元,比如达到36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09元。
相关税收政策把个税起征点定到3500元,一定有其理论和实践的依据。但现在的消费者物价指数水平(CPI),是远远高于个人的收入上涨水平的。一个月收入3500元的劳动者,在现有的物价消费水平下,还远远谈不上中产和小资,只能算是为了生存奔波挣扎的升斗小民。对于他们来讲,既不能左右物价的水平,亦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涨工资,只能是靠工作之外的额外劳动找点外快,补贴一下生活的窘境。加班工资,是纳税人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的合理收入,如果说正常工资收入是辛苦钱,那么加班得来的这点工资无疑是血汗钱,用这点钱来贴补一下家用,追追CPI的增长速度,虽无夸父追日的伟光,却也是精卫填海般的生存执着。缴税的政策是原有的,在这样的形势下何不多多与时俱进,考虑一下让惠于民,及时做出些调整?有资格加班的,都是为生存奔波和挣扎的升斗小民。
而收入3500元以下还没有纳税资格却有加班资格的那些劳动者,他们的人数更为庞大,生活更加窘迫。虽然缴纳个税与他们还没有关系,但是加班费要缴税的做法却更容易招致他们的更大反感。因为,也许他们压根就没有把8小时工作制以外的工作叫做加班,他们中很多人有法律上的加班事实,却根本没有加班的待遇。所以,一听到这样的说法,未免会急眼:我连雁都没有打下来,你却嚷嚷着要拔几根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税部门的解释,其实是为劳动监察部门背了黑锅。由此,笔者以为,只有当纳税人的劳动权益和消费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的时候,类似如此的缴纳个税的争议才会不复存在,纳税人也才会在主动缴税后满脸笑容的说一声“纳税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