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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花样年小区:交房时地下室莫名多出8平米?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15: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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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2日讯(记者 彭彦伟 贺超 实习生 苗椿昊) 22日,市民杨女士拨打本报热线8308110称,她购买的一处房产在交房时,地下室多出来约8平方米,需要多缴纳1万七千余元的房款。她想把地下室退了,但是却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

  22日下午2时许,记者在位于老城区日照路上的花样年小区内,见到了杨女士,她2009年8月份在这个小区购买了59平方米左右的房子和一处地下室。购房合同中规定地下室的面积为19平方米。

  等到2010年9月份开发商交房时,杨女士发现地下室面积已经变成了26.8平方米,比原来多出来40%。这就意味着杨女士要比原来多缴纳一万七千多元的房款。

  对此,杨女士十分不解,合同里规定的地下室面积,误差怎么会这么大?她曾找到开放商日照红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想单独把地下室退了。

  22日,开放商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购房合同上写明房屋面积是按照实际测量面积为标准,而且在对于房屋面积误差这一块,合同上标明是双方约定解决,既然杨女士的房子多出来约8平米的面积,因此就需要缴纳这些面积的费用。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看到,双方约定,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房款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针对杨女士想要单独退地下室的想法,这位工作人员不予支持,她说房子是按照楼层和地下室配套来出售的,假如将地下室单独退了,那么这间地下室就很难再出售出去。因此杨女士要么把房子连同地下室在内一同退了,要么将多出来的约8平米的尾款交齐。

  对于杨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记者咨询了日照市房管局法规科,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国家虽规定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不得超过3%,但杨女士在购买方合同中对误差的选择为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因此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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