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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定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15: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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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2月22日讯 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就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此间表示,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但鉴于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切实际的。”这位负责人说。

  据悉,该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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