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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第一版)自治区按照年度搬迁安置计划,一次性给予每户3万元创业补助资金。
向特困户倾斜
对经济困难、现阶段确实无力缴纳建房自筹资金的特困户,经自治区移民局审核,迁出县(区)政府以借款先行垫付。对搬迁到生态移民区定居,属于优抚对象的特困低保家庭,自治区民政厅一次性给予每户1万元的建房补助。对搬迁定居户因临时性、突发性灾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困难程度给予500元至3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为承担工程建设企业减负
免除承担生态移民(含劳务移民)工程建设企业缴纳的墙改专项基金、“四项措施费”(用能标准、能耗定额、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劳保基金、测绘费、放线费、人防设施审核费、防雷设施安装审核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以降低建设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提高设施农业补助标准
日光温室补助每亩由8000元提高到1.5万元,大中型拱棚补助每亩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设施养殖圈棚补助每座由5000元提高到1万元。
解除移民后顾之忧
生态移民(含劳务移民)搬迁后,继续享受在原籍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补助政策。移民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妇幼卫生“六免一救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由迁出、迁入县(区)政府协作配合,做好转移接续工作,解除移
民后顾之忧。
严格移民户籍管理
不论是以往移民还是“十二五”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户籍均实行属地管理,由迁入、迁出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户籍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防止出现空挂户、重户等现象,确保户籍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类移民办理户籍业务免收迁移证、户口簿工本费。严格执行“十二五”生态移民规划确定的2009年12月31日移民户籍界定时间点,禁止违规分户。对擅自分户的,要追究相关县(区)负责人的责任。
严禁非法转让土地和房屋
严禁移民非法转让土地和房屋,对擅自转让土地和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凡已提供的生态移民住房和劳务移民周转房,一年内没有使用或私自转租的,当地政府要及时收回并予以处罚。移民在迁出区退回的土地、房屋,迁出地政府要及时收回、拆除,确保恢复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