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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类减刑假释须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03: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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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记者杨维汉)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措施,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22日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疑虑。因此司法解释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6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这6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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