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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管理条例》将实施 乱排污水最高罚10万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4日 15: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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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5月1日实施

  (记者 王玉 通讯员 卢绍琨 林炳强)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月9日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实施。昨日,广州市水务局表示,将实现从源头上加大对城市内涝防治力度,强化对排污单位和个人的监管。对各类损害排水设施、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修复或者赔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禁止占用水域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开发,各地侵占水域现象屡有发生,破坏了水生态平衡,不同程度引起局部的洪涝灾害,必须依法进行保护,条例对商业行为和房地产开发占用水域明文禁止。

  城市建设地面硬底化和排水设施的不配套是导致城市内涝的重要原因之一。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应当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相衔接,同步实施排水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标高。

  乱排污水罚2万~10万

  《条例》加大了违法排水和损坏排水设施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各类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修复或者赔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大洋网)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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