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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从而免缴个税?日前,税务总局的明确表态将此类幻想打入冷宫:加班费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了解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对不属此列的加班工资征税,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然而,在这规定背后,不少工薪阶层却有话要说。“政府津贴、院士津贴的发放一定到位的,而我们单位加班工资发放很乱,怎么算的都搞不清楚。”网友“KITTY”发帖抱怨。她认为,自己很多时候都是在义务加班,偶尔老板会发善心发点加班费,如果还要对那点可怜的加班费征税,有点说不过去。“一边是老板千方百计拖欠加班费,另一边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秉公收税,真是双重打击啊!”
而对于靠加班费赚点外快的白领来说,这一表态就更“不人道”了。“这赚的都是些辛苦钱,有点权力和地位的富人也不会加班,因此税务部门应该把重点放在对富人征税的监管上。”在一家IT公司上班的白领小王对记者说,在这个行业里加班是家常便饭,有时候假期也得坚守岗位,虽然辛苦但也总算有物质回报。“之前也没去关心过这笔钱是否要征税,但现在明确告诉你要征,心里总是有些不爽,毕竟钱还没捂热就要先扣税。”小王难掩郁闷之情。
近年来,专家学者对于结构性减税的呼声不断,减税应该从哪几个方面进行?答案不言自明,减税应该是给多数普通工薪阶层减税。然而,诸如“月饼税”、“馒头税”、“加名税”等传闻与争论却此起彼伏。专家认为,由此引发的社会争议与焦虑,显然不是一次没有来由的不理智与简单的情绪发泄,而是深植于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背景之下的焦虑。在笔者看来,更多地让利于民,构建一个藏富于民的健康社会,或许比盯着这些“蝇头小利”更为重要。
附网友评论:
篱舍揽秋:真正的劳动者谁愿意牺牲个人休息时间而加班?谁都愿意在休息时间去充分地享受生活与清闲。之所以加班,是因为生产、工作需要,这已经不属于正常劳动报酬范围。即便从广义上讲还是属于劳动收入,税务部门为什么就不可以免征这一项?加班已经使加班人够累了,更何况加班费也没有多少。
没素质的小猪:虽然我们加班也没工资,但还是对此表示愤怒,税收部门不肯放过这些“小肉”,是不是已经是与民争利了?
阳光斜坡:节假日加班的基本上都是些一线工人,让这些辛苦在一线的工人缴税,税务部门你怎么好意思说得出口哦!
自由空间:节假日加班,公司从来不给钱!能否先保证加班费的落实再谈征税的问题?
张强:交税可以,不过政府有监督部门吗?先查一下有多少企业是按节假日200%和300%的比例发放加班费后再说话吧!
李浩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