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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许昌县检察院通过调解方法办结民事申诉案件8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达到了当事人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是:
一、理清关系,打好调解基础
受理案件后,首先理清案件的基本关系。一、理清法律关系,是为了把握案件的走向;二、理清历史关系,是为了搞清案件发生的起缘;三、理清经济关系,是为了平衡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样就可以洞悉案情,打好调解基础。如我们办理的王某某与他人宅基地纠纷申诉一案,经承办人实地调查多方了解,查清两家相争的真正原因后,在平衡双方经济利益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双方终于和解。
二、缩小争议,找准主攻方向
有些民事申诉案件往往争议标的不大,但争议繁琐,这就需要承办人员站在当事人立场上,尽量缩小争议点,找准主攻方向。具体做法是,先列出申诉入的申诉要点和对方当事人的答辩要点,调解时由双方逐点发表意见,找出共同点,缩小争议点。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要进一步摸透其内心想法,利用其趋利避害的心理,不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如我们办理的寇某某与其妻财产分割纠纷申诉一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实物分割不公平。针对双方的上述心理,该院在调查了相关物品的市场价格的基础上,重新分割了财产,双方均表示满意。
三、掌握调解时机,发挥双方当事人作用
在调解的过程中,检察人员需要经历角色的转变,在某一阶段需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将心比心,拉近距离;在另一阶段则需要居中独立,以局外人的姿态来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并予以适当点拨。因此,承办人应掌握调解的时机,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必要时再介入调解。如郑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诉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长达六年的买卖过程中,双方签订了几十份书面或口头合同,账目不清。在双方进行了数十次的对账的基础上,进行多次调解,双方最终和解。
四、不厌其烦,多管齐下,力促和解
对一些表面上看来当事人矛盾非常尖锐,实际上却有着深厚感情基础,诸如财产分割的申诉案件,往往是由于当事人一方一时的过激行为才酿成诉争。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关系较亲密的亲戚朋友做说服工作,矛盾缓解快,调解效果好。如李某某遗产纠纷申诉案,检察人员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和村委会共同参与,终使双方和解。
五、调解与提请抗诉相结合,搭建调解快车道
有些案件虽然双方争议标的并不大,但是当事人为了争口气,对利益寸步不让,对这种案件往往难以进行调解,具体做法是在案件审查中,将调解与提请抗诉相结合,对调解困难大的案件,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可由当事人对调解或提请抗诉两种结案方式进行选择,同时必须告知其选择所带来的风险及成本。如当事人选择调解,则不必拘泥于办案期限,可即进行调解。(许昌县检察院 岳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