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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文未得判刑四年 男子却称不亏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2日 1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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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犯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收到判决书后,先前认为自己分文未得,感到很是冤枉的张某,却说:“一分钱没得判我四年,也不亏”。

  张某,男,31岁,河南省许昌县人,农民。2010年6月23日凌晨6时许,张某伙同周某某、罗某某、小某四人预谋到长途公共汽车上盗窃,于是四人乘上一辆许昌至洛阳的长途客车,并在车上发现一位乘客的提包可以偷,伺机下手作案。当客车行至许昌市汽车西站时,出于同一目的的禄某某也乘上该辆客车,也发现张某等四人锁定的盗窃目标,于是张某等四人为禄某某望风、掩护。当车行至许禹公路灵井以东路段时,禄某某将提包内13000元现金和一部数码相机偷走。后经物价鉴定该数码相机价值2727元。张某等五人返回市区后,张某又伙同周某某、罗某某、小某等四人预谋后,乘上许昌至郑州的公共汽车,当车行至许昌县尚集镇境内时,周某某偷走一位乘客的一部波导手机。后下车逃匿,公安机关巡逻人员发现其形迹可疑,遂将周某某、罗某某抓获,周、罗二人交代了合伙盗窃的经过,被盗手机退还失主。周、罗、禄三人均已被判处刑罚,后公安机关经过多方侦查,将张某抓获归案。

  该案移送许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某一直认为自己没有得到一分钱,不应该对其判处刑罚。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认真分析案情审查证据后,认为张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禄某某的盗窃行为事先也没有和张某等人商量。但是有证据证明张某、禄某某等人在公共汽车上碰面后,双方都明白对方是干什么的,并且按照他们所谓的“行规”,多人选择同一目标盗窃时,由距目标最近的人实施,其他人负责望风、掩护,得手后赃物平分,由于禄某某和张某以前闹过矛盾,禄某某就没有分给张某钱财。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张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法庭上,本案公诉人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张某的疑问与不解一一解答,使张某认罪伏法。因此,张某在接到判决时,才发出了上述感慨!(许昌县检察院 蒋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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