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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2月18日消息:据《上海青年报》报道,昨日下午,松江法院对涉及11名被告人的团伙电信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某、刘某某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左某某在松江区泗泾镇经营一家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以邀请被害人作为产品形象代言人收取费用的方法实施电信诈骗。期间,被告人刘某、左某某也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左某、马某、何某某等人先后受雇于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采用向客户拨打电话,以邀请对方作为产品形象代言人需支付保证金、个人所得税、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刘某、左某某在实施诈骗期间骗取的保证金及用于实施诈骗的专门账户收入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
松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刘某、左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左某、马某、何某某、彭某某、许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马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左某某、左某、马某等9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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