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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乌鲁木齐听证会别成了“表决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9日 21: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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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网讯(记者郭玲报道)地方法规修订完善后,要开立法听证会;水电气等想要调价,也要开价格决策听证会;行政许可要改变,还要开行政许可听证会……

  近年来,“听证”已经成为有关部门决策过程中问计于民的一项重要制度。据了解,目前有公众参与的听证会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立法、价格、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在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多数政协委员认为,随着社会事业的发展,公民对一些重大举措、重大事项越来越关心,对听证制度的理解也大有提高,但是,现有听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亟须改进。

  公众对听证会认识有误区

  九三学社乌鲁木齐市委会提案认为,多年来由于对听证制度宣传不足,导致公众误以为听证会就是“表决会”,听证代表具有表决权等误区。

  对于哪种价格决策可以进行听证?公众也陷入了凡是政府制定价格都必须举行听证会的误区,以及只要消费者、经营者提出听证申请的,都应当举行听证会的误区;公众还误以为定价听证方案只能由消费者、经营者提出,或者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提出。

  记者从市发改委法规处了解到,目前价格听证依据的是2008年12月1日在全国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在这个办法中,对听证会参加人做了明确规定。听证会参加人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人员。其中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误区缘于程序有瑕疵

  九三学社乌鲁木齐市委会经过调研认为,因程序有瑕疵,才降低了听证会的公信力。“重实体、轻程序,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会,是当前听证工作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听证程序有瑕疵,影响了听证会的公正性。不仅公开性不够,而且在听证会参加人的选取上存在偏颇。

  目前,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方式、遴选标准不够明确,听证会代表有的是行政机关指定,有的是自己推荐,有的是单位推荐等。此外,听证会代表比例失调,许多与听证事项有相关利益的公民被排斥在听证会之外。由于代表选择标准不够明确,选择方法不够科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表的广泛性,无法表达多数公民的呼声。

  建议完善听证制度

  九三学社乌鲁木齐市委会建议,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将诸如城市规划、建设等重大项目的决策及与公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事项的部署纳入听证会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多方论证得失,使听证会制度化、常规化,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使政府决策获得广泛社会共识和有力的民意支持,将有利于工作的推动、目标的落实。

  其次,健全听证代表制度。听证会选择代表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专业性和独立性等。对于普通市民代表,建议适当增加数量,保证各层面民意的充分表达,这是确保听证效果的基础。

  最后,完善听证程序。建议对听证各个环节以及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听证操作程序和公开程序,及时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代表人选定规则、听证过程、听证结果及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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