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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9日 09: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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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李世卓)针对市纪委五届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快诚信立法和信息共享系统建设”等工作部署要求,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昨天对记者表示,将通过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深入推进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结合我市正全力打造廉洁城市的契机,启动我市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立法的时机已趋成熟。基于此,深圳市政府已将社会诚信立法列入2012年的政府立法计划。”该负责人表示,在立法上将初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具有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扶持、项目审批、土地出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合资合作等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在设定审批、准入条件、竞争力时必须将企业、个人诚信信息作为审核要件;二是引导和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担保贷款等商业活动及人员聘用中使用诚信信息;三是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公务活动发生关联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存在多次失信或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纳入机关的“黑名单”。凡被纳入“黑名单”的,在特定期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招投标项目及其他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对其申请行政许可或非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给予限制;四是建立诚信信息告知及公示制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诚信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国家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金融机构诚信信息、黑名单信息的依法公开,接受群众、社会广泛监督。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实现,还有赖于社会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要建立健全诚信信息交换机制、预警机制和披露机制,形成互联互动的监管网络和对失信者的联防联惩。”该负责人表示,应用信息技术,在各系统诚信档案基础上,积极推进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商务、质检、公安、法院、财政等部门以及企业、社会组织、金融机构掌握的诚信数据资料的及时更新和共享,进而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建议,可考虑在《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的整体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如,建立诚信体系建设机构体系;设立深圳市诚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设立独立的深圳市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征集、整合、发布和管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信用信息使用制度、诚信宣传教育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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