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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追罚同饮者”中的逻辑漏洞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8日 21: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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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交警在依法刑拘一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后,与该司机同桌吃饭并同车而行的王某被牵连。根据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酒驾新规,王某或将因未尽到劝阻义务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醉驾被查,同饮者亦难逃追责?济南新规定甫一曝出,便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围观者态度迥异,或力挺或拍砖,无非基于两点:就道德层面而言,劝酒者、未劝阻酗酒者,当然其心可疑、其行欠周。故而接受一定的惩戒,也算无可厚非;但倘若从法理层面审视,“罪罚对等”、“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不容撼动,动辄扩大制裁范围,绝无正当性可言。

  依照济南的醉驾新规,“对没有酒驾行为、也没能劝阻他人酗酒的,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由此观之,所谓对同饮者的连带处罚,其实不过仅是某种批评与警示而已。若将之归类到“刑事处罚”,则明显理解不当;而若将之视作“行政处罚”,犹且不够标准。事实上,在很多人看来,类似程度的“追责”,发端善意且强度得体。观望其实践效果,说不定还真能立竿见影呢。

  处罚同饮者,尽管很多人表示理解,但反对者仍势众而声隆。之所以争议不断,而难有共识,恰在于此新规擦边球意味十足。众所周知的是,在司法体系已渐周全、行政规束趋于完善的当下,无论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都有着相对明确的适用边界。于是,多数“制裁性新规”出台是否合法合规,比照既有规则文本即可定论。但,诸如“抄告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的处置手段,其实一直定性模糊、褒贬不一。

  或许可以说,关于“追责同饮者”的争论,核心之一便是对“抄告制度”的不同认知。有人认定,由于上位法并未明文支持“抄告”,所以一些交警的日常执法涉嫌侵权;而另一些人则宣称,既然行政处罚结果必须公开,所以“抄告”不过是落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方式。但不管如何定义“抄告制”,其实行前提都应是“被抄告人涉嫌违法违规”,不符合该条件“抄告”则是无理。

  继而,超越对“处罚手段”属性的纠结,同饮者的所作所为,能否构成适用“抄告制”的充分条件,是另一个必须厘清的问题。诚然,在一系列恶性事故之后,“醉驾入刑”被第一次写入法条。且,有鉴于法律上有“共同犯罪”、“鼓励犯罪”等说法,劝酒者、未曾制止酗酒者,俨然可以对号入座、依法惩戒。然而另一方面,几点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在“司法实践”中,醉驾是否判刑仍变数十足,且“劝酒”等酒桌风习也不必然导致他人醉驾……

  追责“同饮者”,方式是“抄告其单位”,未免有点强“同饮者”之所难了。因为,法律治下的民众,从不该为自己不能掌控的后果负责。而很多时候,他人是否“醉驾”,并不由同饮者决定。可以说,不文明的酒桌文化,可导致醉驾发生。但若将此机械倒推,甚至追罚同饮者,却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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