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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刘建 房屋已出售,却在原户籍地宕延户口占着不迁,此现象在上海二手房买卖市场时有发生。纠纷一旦闹上法院,因管理户口属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法院却无法判处户口迁让。但若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宕延迁户口需支付赔偿金,或许是约束宕延户口一方的“杀手锏”。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卖房滞留户口的徐女士及女儿,共同支付买房人马先生合同违约金15万元。
2008年7月27日,马先生与徐女士及女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马先生出资100万元的价款,购买徐女士及女儿居住的上海南京西路某号一处房屋。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徐女士及女儿应当在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2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迁出原有户口,否则每逾期一日,则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静安房地产交易中心于2008年8月25日受理了该起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之后又向马先生颁发了该房屋的产权证。
令人遗憾的是直至2010年5月5日,徐女士及女儿的户籍尚未迁离,仍保留在该房屋名下。2011年4月上旬,马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徐女士及女儿支付违约金15万元。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传唤徐女士及女儿出庭应诉,但始终未见她们母女现身法庭。
法院认为,马先生与徐女士及女儿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法有效。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了徐女士及女儿应当在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2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迁出原有户口,否则每逾期一日,则按照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合同总价为100万元,马先生主张的违约金为15万元,即逾期300日的违约金。但徐女士及女儿实际逾期时间已远超过了该主张的期限,据此法院认定马先生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所主张的金额亦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遂一审作出了缺席判决。
法官点评:在司法实践中,类似卖掉二手房后,仍在原有房屋内滞留户口绝非个别现象。如此纠纷经常会闹上法庭,但其中涉及到户口迁移的问题属于公安机关的日常业务,不属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这往往会使得判决变得非常棘手尴尬,法律的无奈成了购房者一块心病。若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了迁出原有户口期限,否则宕延户口则需支付总房价款所约定的违约金,或许这对购房人来说是一种权益保障。本案的最终判决,或许能给众多购房人起到借鉴的作用,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以补充条款的形式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