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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连坐”可行吗
吴睿鸫(河北 公务员)
自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并实名曝光了今年1月1日至1月31日查处的260名酒驾违法犯罪嫌疑人名单。(《人民日报》2月15日)
应当说,济南市交警部门的做法,不仅表明了坚决严惩酒驾的决心,也意味着今后陪酒人员也将会受到处罚。不过,其所谓醉驾“连坐”,引起社会各界强烈质疑。
醉驾“连坐”已开始在一些地方付诸实践,然而,笔者并不赞同这种做法。从情理上讲,陪酒人员可能是需要担负一些道义上的责任,但并非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喝酒的人非要醉酒驾车,陪同人员要是没有及时制止,最后拿法律处罚他,这就成了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人讲,“倘若按照济南交警的思维,追责延伸到餐桌远远不够,还应该进一步延伸到酒楼饭店,甚至千里之外的酒厂。如果没有酒楼饭店提供‘犯罪场所’,如果没有酒厂企业提供‘作案工具’,也就不存在什么酒驾以及醉驾了。这算什么事呢!”
普通公众根本没有这样的法定义务。从《道路交通管理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来看,它们只赋予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权力,并没有赋予对同桌喝酒人处罚的权力。如果要对这些人实行“连带责任”,这样的地方“新政”是否严谨可行?
事实上,醉驾“连坐”除日本有相应规定外,鲜见其他国家执行,这意味着,醉驾“连坐”不是国际通用做法。日本能够这样做的基础和条件是什么,其他国家为什么没有让它普遍起来?是不是可以思考权衡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