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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要求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两年内的生产记录都能追溯倒查。
本报讯 (记者 刘宇)一斤绿豆发十斤豆芽,且根部又粗又亮;西红柿买回家,几天后会慢慢长大……也许我们对此司空见惯,但这是激素类“生长剂”作祟,只是没有告知消费者。今年起,我省将逐步告别农产品从田园到餐桌的糊涂账,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明确要求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两年内的生产记录都能追溯倒查。
2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亮点。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海亮出席并讲话。
根据产地准出制度,我省将先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准出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名录应当包括农产品种类和生产者、收购者类型及实施时间等内容。列入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应当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产地检测合格证明,方可运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包括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日期,以及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和流向。这些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同时,为了及时了解和准确把握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预防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条例还要求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问题和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及时发布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加强产地源头管理和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也是条例的亮点,特规定:在相关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进行重点监测;对产地环境质量和土壤质量进行动态监测、评价,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制度。对于农业投入品也专门单设一章,对其使用、禁用和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记录。
作者: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