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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驾肇事交强险不得赔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7日 11: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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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方式还存在法律适用及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近日,成都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外发布了一起示范性案例。成都中院认为,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已足额赔偿受害人的,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再承担垫付责任,也就是说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全市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醉驾肇事 他要求交强险赔付

  2008年10月22日深夜,曾某饮酒后驾车由近郊向三环路方向行驶,途中与一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交管部门发现曾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此后,曾某与死者亲属、保险公司达成“曾某赔偿27.1万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调解协议,接着,他又与伤者达成一次性赔偿18547.6元的协议,并支付了上述两笔费用。次年3月,曾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之后,曾某起诉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12.2万元。武侯法院一审依法驳回了曾某的诉讼请求。

  三大原因 可解释为啥不赔付

  武侯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已向受害人足额赔偿后,能否依约定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原因有三。”他说,首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损失能够得到迅速赔偿。“曾某已对受害人予以了足额赔偿,受害人已经得到了及时的救济和保障,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已经实现。”

  其次,被保险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实际上最终承担的应是垫付责任。“从相关规定中可看出,在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并非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无论是垫付抢救费用,还是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公司都有权进行追偿。”

  最后,被保险人不得因醉驾的违法行为取得保险赔偿。“曾某醉驾显然是违法行为,相关损失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该法官说,如果其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反要保险公司承担,无异于鼓励违法犯罪行为,也明显与设立交强险的立法本意相悖。 王鑫成都商报记者董馨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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