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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两年内不得提拔"不是惩处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5日 19: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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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西省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对官员的过失公开问责,并责令其向公众公开道歉,对此的确应报以掌声。可惜的是,其中“两年内不得提拔”的规定,却有点不合适。

  从常识的角度,一个官员如因职务过失被公开处理,几年内能提拔,就难保证了。这不失为教育官员的一个有效措施。当组织上明确了“两年内不得提拔”的规定,将“不得提拔”作为惩戒的手段,那性质就变了。群众想不通,但官员们却未必不开心:不就两年不提拔吗,职务过失“门槛真低”。尤其是那些提拔无望的官员,可能还会心里嘀咕:犯错误不怕,还可用“不得提拔”软着陆。

  “两年内不得提拔”这个规定很糟糕。未出此规定前,群众还会对这项问责制度感兴趣,有了新规,公众就像被打了提示性“预防针”――既然被问责官员已道歉,那两年后再提拔,可要完全“接受”啊!真能接受吗?绝不能用这样的问责低门槛,让公众对干部问责制度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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