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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于2月1日进行了预披露。查阅招股书发现,该公司在注册设立、出资等方面存在的诸多违法行为,并不具备上市的主体资格条件。
招股说明书披露,新昌中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2003年6月20日出具的“新中大验字(2003)第59号”《验资报告》,确认了股东赵小强以16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对美盛股份的前身,也即美盛饰品出资,评估价值为8612916元人民币,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8588016元人民币(折合1039711.38美元)作为对美盛饰品的出资。作价金额则依据了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绍宏会评字[2002]第26号”《资产评估报告》。
但是股东赵小强用这宗土地作为出资的年份在2002年。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2003年12月19日公布的《2002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坐落在昌平区东小口镇、面积11812平方米的土地,合同地价款仅为209.34万元,则算每平方米成交价格仅为177.23元。但是股东赵小强用于出资的这宗土地,评估单位价值却高达5343元。坐落于“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下礼泉老洋桥”的这宗土地,单位价值可能相当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宗地价值的30多倍?
此后,由于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能及时变更至美盛饰品名下,因此在2003年时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赵小强以货币资金出资方式置换了土地使用权出资。然而,针对此项变更事项,直到两年后的2005年才由新昌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了“(2005)浙新外经贸资更字0011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批复》,同意股东赵小强变更投资方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这意味着在2003年到2005年期间,美盛饰品存在未交付出资的行为。
对此,《公司法》的相关罚则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此外,招股说明书还披露,“公司设立之初,股东赵小强在拉斐尔·尹特斯逊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其护照复印件并以其名义办理了公司注册和后续变更登记事宜,拉斐尔·尹特斯逊本人并未向美盛饰品出资,其名下认缴的出资是由赵小强向香港公司KELFORD(Hong Kong)LTD 借款,并委托该公司向美盛饰品的资本金账户汇款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实际上均由赵小强缴纳,赵小强是美盛饰品的真实的惟一股东”。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最少为两名,并不承认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形式,从“赵小强是美盛饰品的真实的唯一股东”这一事实可以断定,美盛饰品属于恶意骗取注册主体资格。同时,在外方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美盛饰品的惟一股东赵小强冒用名义虚假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行为,除涉嫌骗取中外合资企业资质之外,其根本目的则无非是为了获得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也即“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征收优惠。此举便属于典型的逃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