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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交警实名曝光近期查处的260名酒驾者,今后将在媒体上建立曝光台,特别要对 “名人”和公职人员依法查处、坚决曝光。还将实行连带责任制度,与酒驾者一起饮酒未履行劝阻义务者,公安机关一律依法进行询问。(2月10日《齐鲁晚报》)
坚决惩治酒驾行为的决心值得赞赏,对醉驾者一律刑拘的做法也值得称道,而令人不解的是,某些做法太富于情绪化。如果说醉驾被刑拘一律不得取保候审,这并未超越法定自由裁量权,那么实名曝光就显得于法无据了。依照法律规定,醉驾处拘役,并处罚金;饮酒后驾驶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罚款。这是酒驾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如果认为这还不解气,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建议修法,而在既定法律条款下不能够私自增加处罚。
退一步说,实名曝光未必就能达到济南交警设想的效果,毕竟在中国的文化语境中,酒驾不像嫖娼等行为会对社会形象形成较大损害。
济南交警还将建立黑名单,同时提供给保监会,意味着酒驾违法嫌疑人今后购买车险将发生困难。这也让人困惑,酒驾固然可恶,随时有可能带来伤亡后果,但是法律已有明确说法,再来没完没了地挂钩就过分了。酒驾固然增加了车险售卖方的风险,但是车险自有相关条例,保险公司也未尝不可约定酒驾情况下的特别条款,却完全不必直接拒售车险。恰恰相反,有酒驾史而未被吊销执照者,更需要车险做后盾,只不过条件要更苛刻些。
更有意思的是酒驾“连带责任制度”,尽管强调了“依法”,可是具体什么法律的什么条款,未见其公布,现行法律中似乎也找不到依据。明知醉驾入刑而任由驾车者同饮,如同看见行窃乃至杀人却不阻止,都并不触犯法律。一起喝过酒就做“有罪推定”,查出酒驾就处罚,没酒驾也要说给单位听,横竖脱不了干系,这岂不成了喝酒有罪?
酒驾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的违法行为,极有必要加大查处力度,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法定惩处之外,还要在报纸上宣布,让保险公司拒售,给单位“打小报告”,这是法外重复执法,也像从前特殊时期那种游街,有点让当事人臭到家的意思。如果说这不是人治思维的显露,那也是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首先需要的就是执法者对法律而非情绪保持敬畏,要求执法者严格限于法律边界行使职业权力。